浅谈病历资料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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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病历资料保管、书写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病历分为主观性病历和客观性病历两类,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这种分类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患者知情权的实现,封存病历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技术鉴定工作中有关病历真伪的界定也可能成为阻碍鉴定程序的进行,这些问题有待于今后在修改条例中有所考虑。
中图分类号 R1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085(2008)07-1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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