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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43726
论性工作者的人权保障(2)
http://www.100md.com 2007年4月1日 《中国性科学》 2007年第4期
     2.1“包养情人”不是卖淫嫖娼严格说来,“包养情人”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生活词汇。所谓的包养情妇,就是指一方以提供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为交换,换取对方同意与之同居或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包养情人”,包括男性包养男性、男性包养女性、女性包养男性、女性包养女性四种情况,主要是男性包养女性。“包养情人”之所以不是卖淫嫖娼行为,是因为包养者和被包养者之间存在相对稳定的联系,因而不具备“不特定对象”这一要件。洪道德教授认为应当取消“不特定对象”这一要件,无疑将导致大量的行为被认定是卖淫嫖娼行为,因而是不可取的。与“包养情人”相同,发生恋爱关系的双方(不论是正当的恋爱关系还是不正当的婚外恋爱关系),如果存在赠送和收取款物的行为,自然也不能认定为卖淫嫖娼。

    2.2“一夜情”不是卖淫嫖娼行为“一夜情”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泛指当今社会出现的一种与不特定对象偶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于发生性关系的双方并不打算保持长久的关系,因而被称之为“一夜情”。“一夜情”之所以不是卖淫嫖娼行为,是因为缺乏“营利目的”。必须明确,发生“一夜情”关系的双方,很有可能也存在一定的金钱或其他财物关系,例如,一方给另外一方买礼物、赠送礼品、请客吃饭、招待娱乐等,甚至还可能给另外一方以金钱的资助(例如在了解另外一方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在这种时候,不能因为存在这种赠送金钱或其他财物的关系就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存在这种金钱关系的“一夜情”必须达到“营利目的”才能认定为卖淫嫖娼,因为偶尔的赠送和收取款物的行为,很难表明其就一定是以此“营利”。当然,现在网络上出现一些打着“一夜情”交友的旗号行“*****以牟利”之实的行为,这种情况就应当认定为卖淫,但是对此必须有充分证据,否则可能混淆两者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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