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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247400
血疑
http://www.100md.com 2012年8月1日 《家庭医药》 2012年第8期
     7月1日,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正式实施。新要求指出:国家提倡献血年龄为18~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新要求同时将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由原来的不少于4周调整为不少于2周,但每年不超过24次;将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由原来的不少于6个月调整为不少于3个月;对两次全血捐献间隔仍沿用《献血法》第九条的规定,为不得少于6个月。

    新规甫一出台便引发热议。

    有人认为,延长献血年龄、缩短献血周期只为填补“血荒”,涉嫌违法;有人认为,让花甲老人继续献血是猪油蒙心,有违人道;还有人认为,这是对健康、对生命的不负责,是急功近利。

    不得不说,这些质疑反映了群众心声,有一定道理,但未必全部正确。

    质疑篇

    争议1:延长献血年龄是否违法?

    《献血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而新要求却允许56~60岁老人献血,这是否违法呢?

    其实早在1998年,在《献血法》发布之后实施之前,人大法工委发布的《释义》便作了解释,“考虑到我国公民的体质状况和各地的做法,法律规定55周岁为无偿献血的终止年龄。但法律规定的终止献血年龄,只是法律的一般规定,并不是超过终止年龄不允许献血。”可见,新要求并不违法。

    争议2:花甲老人还能不能献血?

    总体来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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