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母婴世界》 > 2011年第7期
编号:12089003
职场妈咪“特权”,你了解吗?
http://www.100md.com 2011年7月1日 《母婴世界》 2011年第7期
     孕期3大权利

    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我国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工资分配制度。《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条例》同时对怀孕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作出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3405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