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家庭用药》 > 2018年第8期
编号:13287152
上海三中院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节选药品部分)
http://www.100md.com 2018年8月1日 《家庭用药》 2018年第8期
     案例1:沈某销售假药案

    裁判要旨

    《刑法修正案(八)》对销售假药罪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内容,销售假药罪不再以发生实质的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为既遂的标准,只要完成销售行为即构成既遂,因此销售假药罪属于行为犯罪。具体案件中,行为人进行假药交易活动并将假药置入销售环节的,即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以销售假药罪既遂定罪处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同时应当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情简介

    被告人沈某于2015年12月起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明知“虫草鹿鞭王”“植物伟哥”“顶级伟哥”“虫草延时王”系假药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向他人销售牟利。2016年6月1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将沈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虫草鹿鞭王”45粒、“植物伟哥”30粒、“顶级伟哥”20粒、“虫草延时王”17粒。经上海市松江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药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等成分,属于未经批准生产的按假药论处的假药。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千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评 析

    被告人沈某以牟利为目的购入假药,并将假药存储于其经营的店铺内,案发时其应顾客要求将假药取出后置于柜面上向顾客介绍、推荐,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既遂,依法应予惩处。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6368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