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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779877
就医需懂法
http://www.100md.com 2010年4月1日 《开卷有益·求医问药》 20104
     什么是医疗机构?如何设立医疗机构?

    律师同志:

    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一个出生刚刚3个月的婴儿由父母抱着来到卫生防疫站口服第一颗脊髓灰质炎疫苗(俗称“糖丸”)。服后不久,婴儿出现37.5 ℃的低热,两天后才开始退热。为查明该婴儿的病症,省卫生防疫站对婴儿的粪便标本进行了检查,最后确认婴儿的粪便标本脊髓灰质病毒分离呈阳性,同时出具了检验报告单。几个月后,国家中心实验室也证实了省卫生防疫站的检验结果,也就是婴儿所患的病症是疫苗性小儿麻痹症。原本健康的孩子,因服用了脊髓灰质炎疫苗,却患上了小儿麻痹症。

    抱着孩子去接种的时候,医护人员并没有告诉他们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吃糖丸,也没有和他们讲吃了糖丸可能会患上小儿麻痹症,更没有说明只要进行相应的身体检查,就可以确定孩子是否适合吃糖丸。于是,糖丸就这样吃下去了。

    接种疫苗有详细而严格的一系列程序。首先,医生要详细询问孩子的病史、过敏史,以及有没有发热、急性传染病、佝偻病、免疫缺陷、体质异常和其他一些所接种制品说明书规定的禁忌症等情况。确认在没有任何异常情况下方可进行接种。第二步是可以接种的人拿着盖上章的防疫证,到另一个房间进行接种。第三步也即最后一步是按照规定进行观察,告知接种人应当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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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小儿麻痹症尚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只能靠按摩、针灸等来缓解症状。虽然可以根据症状进行矫正手术,但也仅是矫正而已,要恢复正常只能靠出现奇迹才能实现。孩子的父母历经三年求医问药,得到的都是“无可挽回”的答复,孩子成了残疾人。孩子的父母认为孩子的残疾是防疫站造成的,要求防疫站承担赔偿责任。但卫生防疫站是不是医疗机构?其能否承担医疗机构的事故责任?

    律师解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0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设立医疗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单位或者个人若要设置医疗机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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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有: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各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行规定。

    (2)审批。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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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批准的情形有: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医疗机构是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机构。

    根据以上规定,卫生防疫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医疗机构,而是基于国家的授权实施计划免疫工作的行政主体,因此不能要求卫生防疫站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但是,卫生防疫站在实施计划免疫的时候也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工作,防止给接受免疫的人造成损害,否则应依照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是不是医疗事故?

    律师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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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工人王师傅晚饭后有散步的习惯,只要天气允许,他从不间断。这一天傍晚,他又悠闲地走出家门到小区对面的广场散步,就在他横穿马路的时候,一辆急速驶过的货车把他挂倒在地,当时昏死过去。司机赶紧把他送进医院。经检查,他的背部、右臂有很长的开放性外伤,且失血较多。于是在手术中医院为其输入了由该市中心血站提供的600毫升血液。手术很顺利,休养了一段时间后,患者就出院回家了,司机也依法进行了赔偿。

    过了一段时间,王师傅感到身体很不舒适,于是到医院进行全面检查,其结果是肝功能异常,再后来被诊断为丙型肝炎。在交通意外发生之前,患者参加了本单位为退休职工组织的体检,并没有发现异常情况,于是,他怀疑是医院给自己输的血液有问题。

    血液是中心血站提供的。中心血站从供血员那里采集到血液再交给市卫生局设立的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复检,复检后再以中心血站的名义提供给医院用于临床。经有关部门核查、鉴定,输给患者的600毫升血液中的400毫升由某供血员提供,该人在献血1个月后检查抗体阳性超标,10个月后被诊断为丙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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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认为,医院给自己输了感染丙肝病毒的血液,卫生局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把关不严,这是一起医疗事故,他们应该对此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但是,当时的记录表明,该供血员所献的400毫升血液由中心血站交给卫生局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检验时,并没有发现问题。

    律师解答:

    患者接受输血,随后被诊断为丙肝,其被输入的血液中有400毫升是某供血员提供,该供血员抗体阳性超标,之后被诊断为丙肝。据此可以认定,供血员供血时是丙肝病毒携带者,患者因输血被传染了丙肝病毒。

    但是对感染丙肝结果的发生,卫生局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和医院都没有过错。目前,对血液的检测一般采用抗体测试法,而人体从感染丙肝病毒到血液中出现抗体有一个“窗口期”,检测在此期间所献的血液,因试剂的性能问题容易发生漏检。卫生部有关规定,对检测丙肝病毒允许有5%的漏检率。因此,产生漏检是由于科学技术的限制,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对输血者感染丙肝病毒主观上没有过错,医院将经过复检的血液用于临床,也没有过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就是说医务人员在给患者输血时,如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检测,输血的操作符合要求,而患者仍然出现了不良后果,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医务人员也不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本案中,患者因输血被感染就属于无过错输血造成的不良后果,医院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http://www.100md.com(李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