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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811353
关于中国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2)
http://www.100md.com 2020年9月1日 《云南中医中药杂志》 202009
     2.3 满足专利新颖性创造性时遇到困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从“新颖性”来看,我国的传统中医药很多都是一个民族、一个地区的长久以来的经验流传,一些传统中医药已经是很多人都普遍认识的结果,可是这些都不符合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专利条件。那么这个“新颖性”的专利申请要求,在面对传统中医药文化的时候是否能够从广义上来理解。不同的药方有效成分是完全不同的,这也导致了中药复方无法简单的用化学结构来描述,只能用配方中所用到的中药品种及其对应含量来确定保护范围,这使得对中药复方的专利保护的范围比一般的西药产品更为严苛,侵权判定困难。“创造性”可理解为该智力成果是独立创造或设计的与市面上已经出现的其他产品有所不同,即具有独创性。从科学技术的角度用来分析传统文化是否科学,是很难找到一个完美的标准的,那么面对这个问题应该以一个广义的视角来看待创造性,比如这个新的处方药能否对某一病症有良好的效果的同时又和已经申请专利的药品配方不同。

    2.4 确定专利所有权人时遇到困难 知识产权在法律性质上属私权,“传统医药是由特定的群体通过群体人员之间相传并共同开发、培育的过程积累的医疗知识集合”[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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