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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078251
美国生物药品专利书面说明要求的启示(3)
http://www.100md.com 2011年4月1日 《上海医药》 2011年第4期
     3.2充分公开要求需要发明人已实际“掌握”了技术方案

    我国认定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标准为: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尚需花费创造性劳动,才能够再现一项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

    在专利申请实务中,以中国专利局公报上公开的生物技术类专利申请文件为例,国外这类专利申请文件一般多达70~80页,而国内一般只有7~8页左右,有的甚至更少[14]。而且目前,国内专利申请文件过分强调发明的原理和效果,缺少技术特征,技术方案不完整。有的申请人仅提出一种设想,而没有公开必要的技术特征或者遗漏了一些关键性的内容[15]。

    所以,为避免申请被驳回或在授权后成为不稳定专利,鉴于生物药品的高度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需要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能够证明发明人“掌握”专利技术的实验方法及数据,其中至少应公开一个已实际完成的制备方法,在撰写生物药品专利申请时,必须具体地说明实验技术方案、制备原料(详细理化性质及其来源)、工艺步骤、检测指标、分离纯化方法和专用设备等,以达到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详细程度为准。

    此外,对于说明书中描述的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重复实施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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