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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670297
应用行为原理对儿童问题行为干预的介绍(1)
http://www.100md.com 2008年8月1日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 2008年第8期
     【关键词】 行为原理;行为干预;儿童;应用程序;介绍

    中图分类号:R749.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729(2008)008-0557-03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的行为矫正使行为原理展现了有效的应用价值与迅猛的发展趋势。在当代儿童问题行为的干预过程中,主张采用明确而积极主动的干预方法来增加儿童适应性的亲社会行为并减少其问题行为,而行为原理正符合这一要求。由于行为干预难以与认知绝对剥离,行为方法中必然渗透着认知因素,因而行为干预中所遵循的行为原理既囊括经典的行为原理,也包含认知-行为原理。经典的行为原理是以操作性条件作用为理论基础的,其一般性原理包括正强化、负强化、惩罚和反应代价;而认知-行为原理则强调将认知成分加入到行为干预中,其一般性的过程包括模仿、行为演练、反应干预以及自我监控[1]。目前行为原理已被有效地用于干预广泛的儿童问题,如焦虑、抑郁、反抗行为、成绩低劣等,不论是在家庭教育过程中还是在学校教育过程中都可以采用行为原理对儿童的问题行为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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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为原理在儿童问题行为干预中的应用程序 随着大量具体行为干预方法的不断涌现,行为原理在儿童问题行为干预中的作用也日益显著,但无论具体的方法多么有效,都需要“对症下药”,也就是说,行为干预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应用程序,在确定问题行为的基础上采取有效的干预方法与手段。

    1.1 问题行为的功能评估

    Miltenberger RG在有关行为分析的研究中指出了功能评估的重要性[2],而功能评估正是收集与问题行为有关的前提和后果的过程。本文作者在工作中也发现,要改变儿童当前的问题行为,首先要了解行为的前因后果,只有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干预方案才有助于系统地控制相关的因素,从而减少或消除儿童的问题行为并建立新的良好行为。可见问题行为的功能评估是行为干预的第一步。

    O'Neill 等指出功能评估的目的在于获得问题行为的相关信息,即问题行为的界定、前提条件与行为后果的确定、关系假设的提出与数据的收集[3];Orton GL则较为关注对问题行为的A-B-C(前提-行为-结果)分析,指出A-B-C分析的重点在于确定行为的类型,即行为干预是要针对缺失行为的增加还是过度行为的减少,这样就能为随后目标行为的确定和恰当干预策略的选取提供有效的信息[1]。本文作者总结已有的研究与工作经验,认为问题行为的功能评估需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问题行为的界定、A-B-C评估与行为后果功能的确定、目标行为的确定。其中A-B-C评估显现了功能评估的动态过程,有助于形成前提、问题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关系假说并有助于猜测其行为后果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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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具体行为干预方案的制定 因行为类型的不同,即问题行为是属于缺失行为还是过度行为,通常要采用不同的行为干预方法[1,4,6]。Miltenberger将行为的干预方法划分为建立新行为的方法与增加期望行为、减少不期望行为的方法分别加以介绍[4];伍新春等则以基本技术与扩展技术分别加以介绍[5]。Orton指出:增加一种缺失行为要比试图消除一种不被期望的行为效果更佳,要注意教给儿童正确的行为,而不仅仅是惩罚不正确的行为,也就是说要指导儿童“去做什么”而不是“不去做什么” ;增加缺失行为的策略涉及正强化、负强化、榜样模仿、行为演练以及自我监控,具体技术包括塑造法、契约法以及代币物奖惩法[1]。

    Orton认为最常用的减少过度行为的策略涉及差别强化、暂时隔离与过矫正,而干预问题行为的最后选择才是惩罚、反应干预和行为消退等技术[1]。差别强化是指通过强化与问题行为相矛盾的积极行为而并非直接针对问题行为来达到行为目标;暂时隔离法是指在短时间内由于问题行为的出现而失去接近正强化物的机会,它只适用于问题行为是由社会性强化物维持的情况,儿童隔离的时间建议一岁为1分钟;过矫正就是在儿童产生了问题行为之后,除了要求其消除问题行为造成的后果之外,还要使之达到比以前更好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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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行为干预结果的评估与再次干预 行为干预的有效性受到研究者们的广泛关注。Orton指出:如果行为干预策略没有达成期望的行为目标,那么就有必要重新评估影响行为的因素。行为经常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只有仔细检验才可能确定对行为产生持续影响的特定条件。如果对维系问题行为的组成成分产生误解,那么就有可能导致目标的失败[1]。所以,有必要对行为目标和干预策略进行客观的量化评估,诊断并确定需要改进的干预策略以便进行再次干预。

    2 运用行为原理进行行为干预的个案分析 案例[1]:4岁的丹丹最近不愿意与1岁的弟弟小伟一起玩玩具。每当父母让他们一起玩的时候,丹丹就会拒绝、发脾气并朝弟弟扔玩具,而且丹丹经常要求父母与她独处,在全家人外出的时候她总是要求父母把小伟单独留在家里。这些都是最近产生的一些行为。大约6个月前,丹丹还向别人夸自己的弟弟并帮忙照顾弟弟,比如拿奶瓶、给弟弟换尿布、换衣服、试图安慰哭闹的弟弟。当小伟渐渐会走路和说话的时候,丹丹就开始了这种消极的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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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上述行为原理在儿童问题行为干预中的应用程序,本文就咨询师对这一行为问题的干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

    2.1初始阶段:问题行为的功能评估

    第一次会谈中,咨询师要求家长对姐弟俩积极和消极的互动做出为期一周的记录,包括每天互动发生的时间、互动前发生的事、在场的人、姐弟俩的具体行为以及父母的行为反应。丹丹在校期间(没有小伟),由老师观察、记录丹丹与同伴的互动情况。第二次会谈中(姐弟俩参与),咨询师首先单独邀请丹丹与他一起玩,期间丹丹表现很友好,并没有明显的攻击行为。当告诉丹丹小伟也要加入这个游戏时,她拒绝了并开始收拾玩具。当小伟进来时,丹丹把所有的玩具都藏了起来,而咨询师则视而不见地拿出另外的玩具与小伟一起玩。2分钟后丹丹要求咨询师和她到另一间“没有小伟”的屋子里玩。当咨询师建议大家一起玩时,丹丹就开始哭并离开了房间。大约15分钟后,咨询师邀请丹丹和她父母跟小伟一起玩,但是丹丹再次拒绝了。一周后咨询师对家长和老师完成的记录进行了评估,他指出:丹丹消极行为的主要前提(A)是小伟的出现。不论是在与邻居伙伴还是学校同伴一起玩耍时,或是在小伟睡觉的时候,丹丹的互动行为都是恰当的。丹丹的消极行为(B)包括哭闹、与父母顶嘴、攻击小伟。消极行为的结果(C)包括父母的劝诫、与她单独呆在屋子里以使她“安静下来”。相比之下,当姐弟俩开心地玩耍时,家长通常什么表示都没有。最后,咨询师与家长一起确定了丹丹的行为干预目标,包括增加姐弟俩一起玩的行为频率并消除丹丹所有攻击弟弟的行为。

    在问题行为的确定与评估方面,咨询师采用了间接的问卷调查与参与式直接观察相结合的方法,不仅确定了问题行为,而且获得了有关问题行为前因后果的相关资料。目前,丹丹作出不良行为的结果是增加了父母对她的关注和言语互动,但是她作出适当的行为时却被家长忽视了。有关信息将A-B-C评估的结果明确指向丹丹对小伟作出消极行为之后父母的反应,这也是丹丹问题行为的功能所在。根据丹丹问题行为的类型,咨询师在A-B-C评估的基础上设定了丹丹的目标行为,其中既包含缺失行为(与弟弟一起玩)的增加也包括过度行为(顶嘴与攻击)的减少。这一系列的步骤均对应了上述问题行为功能评估的应用程序。, 百拇医药(邹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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