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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78894
中药制剂的重量(装量)差异与含量限度
http://www.100md.com 《中国药事》 1999年第6期
     作者:吴承云 王 颖

    单位:四川省药品检验所 成都 610036

    关键词:

    重量 重量(装量)差异是药物制剂的重要质量指标,与药物制剂的含量限度密切相关。正确理解重量(装量)差异与含量限度的相互关系对药物制剂的生产与检验有重要意义。

    国家药品标准(药典及部颁标准)和地方药品标准的部分品种存在着规格(标示量)、重量(装量)差异检查、含量限度不相关的现象,直接影响药品的质量控制。现分述如下,供制定或修订标准时参考。

    1 重量(装量)差异检查的比较标准

    1.1 以标示重量(装量)为比较标准。药典规定:丸剂(按丸服用的)、散剂、冲剂(无含量测定项)、糖浆剂、合剂、胶囊剂(无含量测定项)、膏药、注射剂等制剂,以标示重量(装量)为比较标准,这种规定是比较合理的,符合统计学的规律,即个体与总体相比较。重量(装量)规格即为标示重量或标示装量,也即是希望达到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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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以平均重量(装量)为比较标准。药典规定:丸剂(按重量服用的)、片剂、栓剂、滴丸剂、胶囊剂(有含量测定项)、冲剂(有含量测定项)、注射用粉针等制剂以平均重量(装量)为比较标准。以平均重量(装量)作比较标准应区别不同剂型,有的剂型确有值得商榷之处。

    按重量服用的丸剂虽然以平均重量为比较做重量差异检查,但其单剂量包装的丸剂装量差异仍以标示装量为比较标准。重量差异检查可控制丸剂的大小均匀度,装量差异检查则可控制服用剂量的准确,故也有合理之处,但批间或厂间丸粒大小不一,患者接受有一定困难。

    片剂、栓剂、滴丸剂、规定含量测定的胶囊剂和冲剂(颗粒剂)则均以平均重量(装量)为比较标准。这样就会出现批次间片重(粒重)差异较大但却均符合规定的现象。即重量(装量)差异检查仅具控制单批次制剂的大小均匀度的作用,而不能控制批次间制剂的大小均匀度。此时[规格]项已无质量控制意义,不能保证按规格使用剂量的准确性。如:六味地黄胶囊、万应颗粒、克菌宁栓、穿心莲片等。这种自身与自身的平均值(X)比较不符合统计学的规律,不利于指导生产、保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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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重量(装量)差异检查与含量限度的关系

    2.1 冲剂(颗粒剂)。对于有含量测定的品种,装量差异检查与平均装量比较,重量差异检查与平均重量比较。

    例:药典品种产复康颗粒(冲剂)[含量测定]项规定“每克含总生物碱以盐酸水苏碱(C7H13ClNO2)计,不得少于0.3mg”,其[规格]项规定为“每袋重10g”,[用法与用量]项规定“开水冲服,一次20g,一日3次”。病人在服用时,不可能在服用前称定重量,而是按袋服用。而药品的实际装量可能与规格有差异,如以平均装量为比较标准,装量差异就得不到可靠控制,药品服用量也就得不到有效控制。如果该冲剂的实际平均装量为8g,每克含盐酸水苏碱0.32mg,根据该药的规格与用量,病人一天服用6袋,则实际总量为48g,其中含盐酸水苏碱15.36mg(如按标示装量10g计算,则一日服用量应为60g,含盐酸水苏碱19.2mg),较标示量少服用3.84mg,占一日服用量的20%,但按照标准检验,该品种仍符合规定。故此种含量限度以每克含××mg或百分含量计就不太合理,宜规定为“每袋含××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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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片剂。药典规定片剂的重量差异与平均片重比较(有标示片重的与标示片重比较),糖衣片、薄膜衣片、与肠溶衣片成品不做重量差异检查,但在包衣前片芯应符合重量差异限度的检查后方能包衣。故对糖衣片、薄膜衣片、肠溶衣片这里也一并讨论。

    (1)有标示量的品种

    含量限度的规定为“应为标示量的××~××%”。

    这种限度规定不论片重大小,每片的含量均可得到准确的控制,对成分单一的药物制剂是比较合理的含量限度规定方式。但对中药制剂则不容易做到,故除毒剧中药制剂外,一般只规定低限,因而大部分中药制剂都不以标示量的百分数表示。

    (2)按服用单位来规定含量限度的品种

    含量限度的规定为“每片含××不少于××”或“每片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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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穿心莲片[含量测定]项规定“每片含脱水穿心莲内酯不得少于4.5mg”。此例中虽然重量差异以平均片重计,批间片重可能有较大差异,但由于服用以片计,含量测定限度的规定可有效控制每片有效成分的含量,故不影响制剂服用剂量的准确性。

    (3)以重量(每克含量或每100g含量计)来规定含量限度的品种

    含量限度的规定为“每克含××不少于××”或“每克含××为××~××”或“含××不得少于××%”。

    例:护肝片[含量测定]项规定“含五味子以五味子乙素计,不得少于0.039%”。当含量一定时,片重偏大,则每片含量偏高,因服用以片计,则服用量偏大;反之,亦然。此时重量差异检查只能控制同批次的片重均匀度。如批间片重有较大差异,虽含量相同,批间每片含量也会有较大差异,但按规定检验却均符合规定,药品质量得不到控制。

    2.3 胶囊剂。含量限度的规定为“每粒含××不少于××”,而不宜用百分含量表示。服用一般以粒计,并在规格项规定其装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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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栓剂。

    (1)有标示粒重 重量差异与标示粒重比较

    (2)无标示粒重 重量差异与平均重量比较

    含量限度的规定为“每粒含××不少于××”,而不宜用百分含量表示。

    3 与规格密切相关各剂型的含量限度表述

    中药制剂的规格,一般是指制成制剂的服用单位的重量(装量),如:片重、胶囊剂的装量、冲剂的装量等。少数指主要成分含量。因而为保证药物制剂剂量的准确性,制定含量限度必须与规格相关。

    3.1 固体制剂。

    丸剂(以丸服用的):宜表述为每丸含××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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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丸剂(以重量服用的):宜表述为每克含××不得少于××。

    丸剂(以袋或瓶服用的):宜表述为每袋或每瓶含××不得少于××。

    片剂:宜表述为每片含××不得少于××。

    冲剂(颗粒剂):宜表述为每袋含××不得少于××。

    胶囊剂:宜表述为每粒含××不得少于××。

    栓剂:宜表述为每粒含××不得少于××。

    散剂:宜表述为每包(每克)含××不得少于××。

    3.2 液体制剂。合剂(口服液)、糖浆剂、酒剂、酊剂等以ml服用的制剂,宜表述为每1ml含××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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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服液以支服用的,宜表述为每支含××不得少于××。

    另外,毒剧药的制剂宜用限度范围表示“××含××应为××~××”,如:士的宁、乌头碱、朱砂等。

    4 应重视药物制剂的重量(装量)差异检查,综合考虑药物制剂的含量限度

    化学药物一般来说是单一且较纯的单体,其制剂用标示量的百分数来表示其含量限度是较好的办法。而中药制剂,即便是单味中药制剂,其化学成分都较复杂,且含量较低,一般在mg级及以下水平。因而中药制剂含量测定难度大。在仪器分析未普及以前,中药制剂的质量主要靠处方、工艺及成品的重量(装量)差异来控制,具有简便、易行、仪器设备要求不高且切实可行的特点。随着药物分析技术的发展,紫外(UV)、薄层扫描(TLCS)、高效液相色谱(HPLC)等分析仪器的普及应用,中药制剂的含量分析有较大的发展,特别是中药新药的开发促进了中药制剂的含量分析进步。现在,新的中药制剂和中药保护品种没有含量测定是不可能获得批准的,更促使中药制剂有含量测定品种的急剧增加,质量标准的显著提高,而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含量限度表述的不规范的问题。含量限度的表述不规范,必然影响药物质量的控制,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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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药制剂的成分复杂,含量测定一般以其相对含量较高的、生理活性较强的1~2个特征成分作为控制其质量的指标。其含量测定成分并不能完全代表其疗效成分,这与化学纯物质的制剂观念应有所区别。而中药制剂中药材来源、产地、季节不同均会影响含量,故中药制剂的含量一般偏宽,仅控制其低限,而没有规定其高限。如果规定其高限,限度范围就太大,而显得标准的严肃性不够。但含毒剧药的中药制剂测定其有毒成分则必须规定出限度范围(低限→高限)。

    药物制剂的含量限度,一般不应以干燥品计算。因为各剂型通则已规定了其水分限量,且水分高了成不了型(如:片剂等),故不宜以干燥品计算。

    制定药物制剂的含量限度时,应充分考虑其剂型的重量(装量)差异范围,以便通过重量差异即可控制其制剂的含量。

    重量(装量)差异检查的比较标准,随GMP的实施,应逐步向标示重量(装量),即规格靠近。更能控制药物制剂剂量的准确性,2000年版药典附录通则(草案)已体现出了这一点。

    参考文献

    1 中国药典.一部.1995:附录

    2 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1~16册,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