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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价格虚高应进行综合治理
http://www.100md.com 2007年3月3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3.03
     药品不同于其他商品,它关系到使用者的生命安全。药品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在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上不能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应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目前的形势下,改革药品价格管理,提高药品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才能杜绝药品的虚高定价,减轻群众用药负担。对此,笔者认为,应对药品价格虚高进行以下方面的综合治理。

    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改变以药养医的局面。

    改革企业自主确定价格的现行政策,在保持药品合理利润空间的前提下,“拧干”药品价格的“水分”,铲除药品价格虚高形成的土壤和温床。

    进一步完善药品政府定价专家评审制度。开展药品价格评审工作,必须吸收药品监督、药品生产一线的专家参加,认真核实原辅料购进发票等的真实性,核实申报企业是否与原辅料供应企业串通一气、虚开发票、抬高价格,并增加评审的透明度,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大对申报药品价格弄虚作假的打击力度,严惩虚增各项成本、虚报原辅料价格等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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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严厉查处药品价格审批中的暗箱操作、行贿受贿等不法行为。

    对药品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下调生产成本已大幅度下降的药品价格;严格执行药品降价政策;适时上调部分药品价格,保持群众基本临床用药的合理价格和利润。国家先后20多次降低国家定价的药品价格,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一是国家定价的药品药价远低于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即药价虚高的主力军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尤其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处方药,这些真正价格虚高的药品并没有降价;二是由于目前三项改革处于起步阶段,药品降价的成本几乎全部由药品生产企业承担,如果生产厂家无力或不愿承担成本,就会停止被列入降价目录药品的生产,老百姓就只能使用价格更高的同类药品,使药品降价的初衷不能实现,甚至导致老百姓看病越来越贵,药品价格越降越高。笔者认为,药品价格主管部门要注重对药品降价效果的评估,对一些疗效确切、价格低廉的基本临床用药,如注射用青霉素等,不仅不能再降低价格,还要适当上调价格,以保持其合理的价格和利润空间,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老百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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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各职能部门也要加强协调。根据职能划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药价的调控,卫生部门分管医院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药品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因此,加强药品价格管理需要三个部门的协作与配合。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依法从重、从严处理收受药品回扣、红包等行为。医生为患者开具处方,必须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以商标、企业名称或TM标识代替药品通用名,以斩断开单提成的统计链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注册管理,修订、完善现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依法查处、打击药品注册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控制药品注册数量,保证药品注册质量。规范药品商品名,严格对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的审批、备案。对同一药品,限制规格的审批数量;对同一规格药品,限制包装规格的审批数量;新注册药品的包装规格在药品注册时一并审批,已注册药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原则,由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药品注册补充申请或备案,作为药品生产企业印制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合法依据,同时作为药品申报价格的依据。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印制的监管,凡未按规定审批或备案的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一律不得使用,否则依法予以查处。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应对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药品,不予价格审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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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只有多方面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改革药品价格管理体制,才能纠正和杜绝药价虚高,才能使百姓受益。

    河南省濮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任锐龙

    ▲相关链接

    我国现行的药品价格管理体制

    按照《价格法》、《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我国药品价格管理实行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药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其中,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少数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和特殊性的药品,如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计划生育和计划免疫药品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大部分药品由企业自主确定价格。

    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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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

    列入政府制定价格范围的药品,由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价格的药品,是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包括专利药品、一二类新药、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计划免疫药品以及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收购、供应的避孕药具。列入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价目录以外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民族药以及部分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等。

    药品生产企业对产品自行定价时,只需将相关定价资料,包括原材料成本、包装成本、生产成本等,报当地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在全国各地销售。

    目前,我国约有10%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90%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药品生产企业自主确定价格。,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