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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项原则要坚持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26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9.26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宗明义阐明其制定的目的在于“鼓励研究和创制中药新药,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我国的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所有从事中医药生产和研究的企业或机构来说,都应该是一个值得庆幸的事情。而该条例之所以引起业内的争议甚至质疑,原因可能恰恰出在它自身上。

    中医药作为我国优秀的文化遗产,在祛病防病、保障人们健康、提高人民身体素质方面所起的作用不是三言两语所能概括的。而正是我们引以自豪的中药产品,不仅在走向世界、造福全球的过程中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即使在国内的生存也受到来自外部势力的威胁。在此情况下,从政府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从法规的层面对中药产业加以保护,让中药姓“中”,应该是适时之举。但是,好事必须做好,才能赢得民心,才能实现自己的初衷。

    国家之所以要对实行了若干年的条例加以完善,正是看到了条例在十几年的实施过程中所暴露的问题。众所周知,我国中药的精髓在于古方、验方、精方和制备工艺技术,保护条例鼓励研究和创制中药新药,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同样不能偏废的是应该考虑如何保护民族的传统医学遗产。我们之所以为中国中医药学的博大精深而自豪,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的祖先通过自己的实践,为我们总结了通过中药祛病防病的经验,这是任何其他国家所不具备而为我们独有的,这也正是中国中医药学的竞争力所在。在创新中继承,在继承中发展,这是我们发展中药事业应该选择的正确道路,也是政府应该做的事情。因此,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应该遵循的第一项原则:创新继承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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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药终究要走向世界,这是不可逆转的潮流,就像其他国家的植物药制品走进中国一样。作为中药的发祥地,保护条例理应成为中国中药事业的“保护伞”,成为外来“洋中药”进入中国的一个门槛,真正对中药起到保护作用。因此,条例的制定应该在发挥我们中药长处的同时,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更加细化的标准,使之逐步发展成为复方中药植物药的世界标准。目前所规定的入选标准,比如“未发现严重不良反应的品种”,“与同类品种相比临床疗效显著的品种”等规定略显笼统。应该在此基础上制定更严格和更细致的标准,比如像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物标准等;否则进入中药保护条例的品种甚至不能进入国际市场,这样的结果岂不尴尬。因此第二项原则应是:国际国内并重。

    第三项原则是营利与公益兼顾。不论是传统品种还是创新品种,都对我国的中药事业做出了贡献。能够通过努力进入保护品种目录,对于企业来说,应该是十分荣幸的事情。受到保护的品种给企业带来的应该不仅仅是所谓的卖点,更应该是一种荣誉;应该是一种实惠,而不应该成为负担。有市场,能为企业带来利润的品种固然值得保护,但是通过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挖掘的祖国医学瑰宝,可能暂时或者永远不能形成规模,这样的品种也好,验方也好,是不是同样应该给予鼓励和保护?既然由政府部门出面,堂而皇之地成为保护中药品种,就应该仿照申请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样,政府对从事这项事业,并且做出卓越贡献的机构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使各方面积极参与,真正达到保护的目的;如果过于在乎收取评审费和年费,企业不抵触才怪。

    文/刘玉平,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