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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给养子的房产 能要回吗?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10日 《当代健康报》 2006.08.10
     编辑同志:

    退休工人胡大妈和老伴自幼收养了林辉为养子。2003年3月,胡大妈与林辉达成协议,林辉保证主动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他们将一套住房赠送给林辉,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今年4月,胡大妈因病住院,林辉拒不支付医疗费,也不到医院护理。胡大妈对林辉的行为很是气愤。她和老伴商量,打算要回赠送给林辉的房屋。请问,胡大妈和老伴能要回来吗? 读者 贺相成

    贺相成读者: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胡大妈与林辉达成的赠送房屋的协议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胡大妈将房屋赠与林辉,所附条件是林辉主动赡养父母的义务。胡大妈因病住院后,林辉不支付医疗费,不到医院照料胡大妈,违反了双方约定的“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的条件,据此胡大妈要以行使撤销赠与房屋的权利,要求林辉返还房屋。需要提醒的是,胡大妈行使撤销权的有效期间是知道林辉不主动履行赡养义务时起一年内,超过将不受法律保护。

    律师 冷华,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