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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店的化妆品可信赖吗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31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7.31
     2004年3月15日,高某在某名牌化妆品专卖店内,在店员推荐下买了一套某牌系列化妆品及“新活弹力再生眼霜”、“毛孔细致粉底液”各一支。高某试用了这些化妆品后,感觉效果不错,就于3月25日再次到该店购买了“除皱精华”和“新活净白无瑕霜”,同时依照获赠的免费护肤卡做护理。店主亲自给她做护理,将这两样产品导入她的面部。但做完后,高某就觉得脸部发红发烧。第二天,高某忍着痛找到专卖店。店主看到高的鼻梁两侧有些绿豆大的红颗粒,便告诉高这是营养过剩,是皮肤接受不了而发炎了,并拿出消炎面膜为其敷面,说很快就会好的。高某不太相信,便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接触性皮炎。虽然用了脱敏药,但症状却不断复发,高某的脸部像鱼鳞一样起皮,并留有黑色丘疹。

    高某被毁容1个多月后,获悉此事的化妆品公司立即派人来处理。来人仔细观察后认定,这是该公司成立6年来遇到的最严重的事例。在对高某表示了慰问后,该公司请高某填写了书面赔偿报告。在报告里,高某表达了对今后能否彻底治愈的担心,并象征性地提出两项补偿要求:一是两个月的实际收入损失,(未含隐性间接损失)1万余元,二是精神抚慰金(含医药费、交通费)2万元。在与总部沟通后,该分公司于2004年5月给了高某一份书面答复,表示愿意退还其所购产品的全部货款,并报销合理的医药费及交通费,付给合理的误工费,但不能给予精神赔偿,因为“无法律依据”。高某对此不能接受,便于当年7月到消费者协会投诉。因为市场上的大部分化妆品都是有警示标志的,提醒消费者在某些情况下不宜使用,但这个品牌的产品却明确标注着适用于各类肤质,也没有可能会导致过敏的任何警告。最后,高某将该名牌化妆品告上法庭。不料,该化妆品公司却否认售出其品牌化妆品的专卖店是他们授权经营的“专卖”店,双方早已过了合同授权期限。

    经审理,法庭认为,被告给原告的书面答复及信函等均可证明,被告已对事件经过及损害事实不持异议,双方只是在赔偿金额上未达成一致。被告辩称“某专卖店”已不是其公司的授权经营店,但消费者所接受的专卖店的服务是被告的授权义务,至于有无经过书面授权及合同期限等问题,是被告与专卖店的事情,与消费者无关。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而被告产品说明书标明“各种肤质适用”,所以被告应当对其发生的民事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最后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和第153条第1款的规定,据此判决:被告化妆品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高某各项费用共计18万余元的赔偿金,其中包含精神抚慰金5万元;被告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陈坚,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