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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违法行政败诉追究个人责任
http://www.100md.com 2006年3月20日 人民日报
     人民网北京3月19日讯 记者富子梅报道: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败诉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行政执法案件败诉是指下列5种情形: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行政行为的;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变更行政行为的;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做出行政行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提出赔偿申请,经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认应当给予赔偿的。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严重违法、违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规定依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权职责、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认定败诉过错责任,还规定了不承担败诉责任的具体情形,从而有效减少了责任认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增强了败诉责任追究工作的可操作性。,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