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编号:10717836
防范医患纠纷 律师查房非明智之举
http://www.100md.com 2005年9月8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5年第34期
     近年来医患纠纷增长迅猛,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医院和医务人员已成为新的职业伤害对象,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力维护,甚至医院在医疗行为正确时却因不熟悉法律规定而莫名败诉。如医院未能将正确的医疗行为转化成法律上的证据,或虽转化成证据却因医疗文书记载不符合法律上对证据的要求而成为无效证据。于是,成都某医院推出了一项旨在减少医患纠纷的新制度——律师查病房制(简称律师查房),即律师进入病房内对医疗行为进行评价,指出医务人员医疗中的不妥之处,从证据学的角度检查医师的病历书写是否规范、医疗文书是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检查医患沟通是否规范、到位,从而促进医务人员依法行医,减少医患纠纷,并尽量避免医院在医疗诉讼中因不能举证、举证不充分或举证无效败诉的情况发生。此举的初衷是有助于保护医方利益,但因其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并涉及侵犯患者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律师查房不是医院防范医患纠纷的明智之举。

    一、律师查房不具备主体资格

    病房是住院患者接受医务人员检查、进行治疗和休息的特定场所,与医疗无关的人以及与患者无关的人不得进入。这是因为病房要符合特定的消毒要求,有些病房还要实施隔离措施,有些特殊病房如血液病房层流室须达到无菌程度,从而避免或减少住院患者的交叉感染。卫生部颁发的《医院工作制度》在查房、探视和陪伴病人方面有严格的规定。查房属于医疗行为,属于诊疗行为。查房一般分为医疗查房和护理查房。另外还有医院领导每周1次的行政查房,其目的是解决和协调临床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见国家对查房的主体有严格的限制,只有医师、护士和医院管理者方可查房。由于律师不是执业医师、不是患者家属、不是卫生行政监管人员,因此其进入病房查房是不具备主体资格的。
, 百拇医药
    二、律师查房涉嫌侵犯病人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索、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患者同样拥有隐私权,由于诊疗活动的需要,患者应主动或被动地向医师介绍自己的病史、家族史以及个人的习惯、嗜好等隐私,甚至要向医师暴露自己身体的隐秘部位。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都规定医务人员要尊重和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侵犯、泄漏患者的隐私。近年来随着患者权利意识的觉醒,患者维权已经对传统医疗工作产生了冲击。如医院因医疗教学需要,允许实习生观看手术或对患者进行体格检查等,一些患者对这些行为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医院告上法院,最后的判决中以医院败诉居多。由于律师查房过程中必然会获悉患者的信息、看到病人的身体,这就涉嫌侵犯患者的隐私权。如果患者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医院将承担连带责任。

    三、律师查房无助于改善医患关系

, 百拇医药     当前医患关系本已处于紧张状态。患者普遍抱怨看病难、看病贵,对医疗行风不满意,并认为自己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处于强者地位。但由于患者对医疗效果怀有很高的期望值而对医务人员产生依赖,故虽对医院心存不满却未表露,此时患者最需要的就是与医务人员的沟通和安慰。而律师查房无疑使患者觉得医院的强者地位更强,医患关系更加不平等,因为医院使用了法律武器来规避自己的责任。这对病人的心理和自尊心造成进一步伤害,因此患者会对医疗行为更加注意和警惕。一旦疗效不满意,医患矛盾便一触即发,而律师查房无疑成了医患矛盾爆发的导火索。因此律师查房,并不能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医患关系,也无助于改善医患关系。

    当前全国各地防范医患纠纷的措施很多,如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的医务人员参加医患纠纷案件庭审旁听活动、上海曙光医院的医学伦理查房、上海瑞金医院的医疗公证、南京中大医院的律师与医务人员在医学法学方面的沟通交流等,这些措施均能促使医务人员更加尊重病人权利、改善医患关系。律师查房作为一种防范医患纠纷的新措施刚在临床中实践,但由于上述原因,律师查房应慎而行之。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医院在律师查房前要告知患者并应征得患者的理解和同意,否则不能进行。,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