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0823715
虚假宣传构成欺诈 消费者可获双倍赔偿
http://www.100md.com 2004年7月22日 《健康时报》 2004.07.22
     编者按:假冒健康时报,保健食品“林中宝”夸大宣传所谓神奇功效的事件披露后(见本版7月15日《“林中宝”是个什么东西》),许多读者非常气愤,更多的人是关心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消费者因此受骗而购买了其产品该怎么办呢?北京京元律师事务所展曙光律师专门就此写了文章,不妨一读。

    造假报的经营者不仅侵犯了健康时报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该承担责任,同时,这种虚假宣传还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受到欺诈而购买“林中宝”的消费者应当获双倍赔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第22条就明确要求“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特别指出,经营者以广告等其他方式表明商品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而一旦经营者采取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就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受到欺诈的消费者有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双倍赔偿,也就是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2倍予以赔偿。

    在这起假报事件中,不法商家违反国家规定,宣称“服用林中宝,五成癌症可治好”,声称“癌症五成可治愈,五成患者可以减轻痛苦和延长寿命”,并用大量“医学专家、肿瘤专家”的高度评价和“抗癌明星”的“传奇经历”来证明林中宝的神奇疗效。这些宣传让缺乏专业知识、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无法辨别真伪,从而信以为真,做出错误判断,花钱购买其产品。显然,这种虚假宣传行为对消费者已构成欺诈。由于听信虚假宣传而上当购买林中宝的消费者,也就有权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另外,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受欺诈的消费者除有权利要求“林中宝”的经营者予以赔偿外,还有权利要求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广告主予以赔偿。在主张权利的时候,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工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展曙光律师简介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持有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两种执业证书,现为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企业法律业务以及消费维权等相关业务。联系邮箱E-Mail:zsg789@sohu.com, 百拇医药(北京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展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