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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100md.com 2004年6月24日 《北京现代商报》 2004.06.24
     编者按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医院几十位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器械回扣的案件,目前还悬在当地检察机关,事件争议的焦点是:医生的处方权到底属于“公权”还是“私权”?收回扣的医生是不是应该按受贿罪论处?

    那么,瑞安的医生该不该按受贿罪论处?您对医生收取红包有何看法?您如何看待我国目前的医疗改革?您如果对此有独到的观点,有话要说,可通过以下地址发送邮件给我们:kiky86358708@sina.com,或者写信告诉我们:朝阳区和平西街21号,北京现代商报社 医药周刊 李国君 收

    为了我国的卫生事业改革,我们期待您的参与! 正方观点 ■ 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 陈兴良

    医生开处方并非行公务

, 百拇医药
    普通临床医生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关键在于“临床医生的身份算不算国家工作人员”。

    在我国,现有医院大多是国有医院,但普通的临床医生并不行使国家权力,当然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主体的规定。我国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医生收受处方回扣这类行为,在刑法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按违规违纪处理,即只能对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但如果是医院的院长、科室主任、科长等具有行政职务的人员收受回扣,则当然构成受贿罪。

    ■ 北京协和医院基本外科医生

    马恩陵

    高风险应该有高收益


    现在,医生这一职业是高投入、高风险,医生承受着太大的压力和危险,按说该有高收益,而我国现在公立医院的管理体制、分配机制都存在不合理。同样是发展中国家,前段时间,我到巴基斯坦去接我国在巴遇袭受伤人员回国时,发现巴基斯坦外科教授的收入是我们这里外科教授收入的25倍,关键是他们的分配机制不一样,医生待遇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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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大学法学院 孙东东

    回扣关键在于体制原因

    瑞安医生收受回扣案件可以反映出我国卫生管理体制的问题——在降低药价的同时,必须大幅度地提高医生的诊疗费用。

    另一方面,医生拿回扣,应该算做是在经济往来中的不正之风。用法律解决不了道德的问题。我认为,瑞安如果把这些医生拿回扣以受贿论处,有违法律原则。虽然有人说,如果不这样,不能够对医疗队伍中的不正之风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但我认为最关键的是要解决体制上的问题,让医生不想伸手拿,也不敢伸手拿。

    我们现在定的罪必须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特别是新刑法,克服了1979年刑法中类推的毛病,因为有可能使犯罪无限制地扩大化,克服了那个毛病以后纠正了不当,本着一罪从无的原则,介于可界定犯罪和可不界定犯罪的时候,应该按照非犯罪处理,所以道德方面的问题要进行道德方面的批评教育,如果这样一味定为犯罪的话,我觉得还要考虑到社会的后果,医生有可能规避责任。我不开药了,最后倒霉的是广大的老百姓,广大的患者。 反方观点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 曲新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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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处方收回扣就是受贿


    国有医院和其他国有事业单位一样,都是由政府权力分化而来,即使有的单位并无财政拨款,但其初期投入仍是国有资金,从历史的延续性考虑,目前仍将这些单位的工作看做公务行为。只要行为人是在由国家设立、由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部分依靠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医疗、护理和预防等工作,其开处方收受回扣的行为就应该按受贿罪来处理,这是毫无疑问的。

    从刑法设立以来,我们一直将收受回扣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而且对这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在文字上也没有什么变化,因此对医生收取回扣或红包的行为,如果不作为受贿罪处理,则与习惯和历史相背离。

    ■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陆建华

    钱少就可以不讲道德吗?


    第一是利用了职位便利的权力,医生的职位可以治病救人;第二是滥用了医生的技术权力。技术权力比职位的权力更能唬人。这两种权力被滥用是很可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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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医生不该收红包、回扣,是对医生要求的底线。建国50年来,从来没有说过医生可以拿红包、回扣的,现在居然把这一条作为对医生的最高标准来要求,很可悲。底线变成最高要求时,说明问题已经很严重了。为什么会落到这步田地?卫生行政部门平时就没有监管好。

    对瑞安这样的事情,首先要严惩有行政职务的;同时对于医生要有纪律处罚和经济处罚,不罚不行,批评记过是触动不了医生的实际利益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要持之以恒,让所有医务人员警觉,不要搞“一风吹”式的运动。

    有一种说法是,医生们之所以会去拿红包、回扣,是因为国家对医疗的补偿不足、在制度设计上留下了这样的利益空间。那我们可以反过来设想:如果该给的都给足了,能填补的利益空间都填上了,就能保证医务人员不拿回扣、红包了吗?一个人的收入多少和他的道德水平有必然的联系吗?难道说,钱少的就可以不讲道德?在医德医风的教育和建设上,有关部门和人员都不能推卸责任。(根据公开报道资料整理) J082 链 接 按照我国的法律,受贿罪分普通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两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犯罪,属普通受贿罪。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或受上述国有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则属商业受贿。,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