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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人离院发生意外院方难免其责
http://www.100md.com 2003年7月22日 《现代护理报》 2003.07.22
     目前,许多医院存在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那就是住院病人,尤其是一些病情比较稳定的病人,常有请假外出或回家过夜的情况发生。一些医院往往予以“通融”,较普遍的做法是,只要不影响第二天的诊断和治疗,经主管医生和护士长同意,病人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离院回家;有的则规定,由病人写请假条并签字,表明离院期间发生的后果自负,就可离院回家。那么,患者住院期间离院回家,果真发生意外,医院是否有责任呢?对此,不少医院认为,因事先已与患者讲明了利害关系,甚至患者本人也签了字,医院就没有责任了。

    医院真的没有责任吗?近日,记者带着这个问题,采访了河北省卫生厅原政策法规处处长刘永华同志。他指出:“病人住院,即与医院形成了合同关系。如果住院病人在住院期间请假外出,即使患者在请假自愿书上写明后果自负,甚至经医生、护士批准,患者离院期间一旦发生意外,医院仍无法免除责任,因为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当预见到各种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刘永华同志介绍说,在我国,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包括与人身和财产安全相关的卫生法规之外的《合同法》等。医院对住院病人来说,虽不是监护人,但医院对病人负有监护管理职责。医务人员批准住院病人请假外出的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病人在住院期间因医院的过失而发生的意外,医院都要承担监护管理过错责任。有的医院担心管得太严影响住院病人数量和医院的经济效益,所以,他们这样做,有法律意识不强的原因。据悉,一些医院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为了使患者得到良好的医疗护理服务,确保医疗和护理安全,采取了病人入院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的办法,强调医院对病人进行诊疗和护理的责任,同时明确患者必须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在住院期间不得离院外出、回家住宿等规定。通过签订《协议书》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既表明了医院的态度,又充分体现了为患者的健康和安全着想,从而赢得了患者的支持与配合,同时也避免了一些医疗纠纷的发生。

    本报记者冉亚雄刘世峰,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