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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27437
案例分析(10)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月30日 杏林在线
     来源:医疗事故与法律在线

    辽宁大连一病理解剖中心在接受解剖尸体的委托后,未经死者家属同意,擅自将死者的心、肝、肺等脏器取走,死者家属多次索要未果,便将该解剖中心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解剖中心立即返还死者心肝肺等脏器,并赔偿尸体冷藏费人民币1万元。官司一打4年多,近日终于有了结果。

    小手术要了儿子命

    那是1998年9月13日,王乃斌的长子王玉因患阑尾炎住进了辽宁省瓦房店市某医院。9月14日王玉经过手术后,出现了腹涨、下饭困难以及似便非便的不正常现象,王乃斌等亲属多次向医生护士反映了王玉的病情,但一直未能引起重视。手术9天后,王玉家人迫于住院费的压力,出院回到家中。

    到了10月1日晚上9时40分,王玉腹部突然疼痛加重,豆大的汗珠从他那张惨白的脸上不停地滚落下来,撕心裂肺般的嚎叫声令人毛骨悚然。30分钟后,王玉再一次被送往该医院急救,急诊大夫确诊为肠梗阻,之后在采取打止痛针、吃止痛药和灌肠等治疗措施后,病情略有缓解。但是到了10月2日早晨8点,王玉病情再度发作,剧烈的疼痛使王玉昏死过去,并被紧急戴上氧气罩推进了手术室,在进行了5个多小时的手术后,直到当日下午1时30分才被推了出来。到了3日清晨,王玉的病情仍然没有任何好转。王乃斌老汉看着气如抽丝般的儿子,一边放声痛哭,一边请求医生哪怕有一线希望,也要将儿子转到大连治疗。7时50分王玉被抬上救护车。救护车一路呼啸向大连方向急驰而去。但是太晚了,就在救护车刚刚驶出瓦房店市不到40公里,王玉便停止了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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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王玉的突然死亡,王乃斌老汉怎么也不能接受这一事实。在他眼里,36岁的长子王玉体壮如牛,从来没有生过什么大病,怎么就死在这不起眼的阑尾炎手术上了呢?王老汉坚定地认为,这完全是由医院的严重过错造成的。当时他便向院方提出了对王玉进行尸检的要求,以确定死因。

    做尸检弄“丢”心肝肺

    1998年10月4日,大连市卫生局、瓦房店市某医院委托大连某临床病理中心(简称病理中心)对王玉尸体进行解剖鉴定。瓦房店市某医院与王乃斌在尸体检验申请书上签字同意解剖。尸体解剖完毕,王乃斌等家人在为王玉穿衣服时,得知王玉的心肝肺等脏器已被病理中心全部取走,并将纱布塞入王玉胸腔后予以缝合。

    这无异于在王乃斌老汉的伤口上又撒了一把盐。王乃斌急忙与病理中心联系,要求立即返还其子王玉的心肝肺等内脏,但病理中心却声称取走死者内脏是其一贯做法,拒绝返还。

, 百拇医药     可怜的王乃斌先把儿子的尸体以每天150元的价格冷藏在瓦房店市复洲城镇火葬厂的冷藏箱内,一星期后,因高昂的价格实在难以承受,便又将王玉的尸体转送到瓦房店市殡仪馆,以每天60元的价格冷藏了起来。时间在痛苦中捱到了10月30日,病理中心作出病理剖检诊断报告,确定王玉为弥漫性化脓性腹膜炎,中毒性休克致死。该报告结果作出后,王乃斌和瓦房店市某医院均无异议。据此报告结果,又经瓦房店市卫生局、大连市卫生局医政处及省卫生厅三级鉴定,确定王玉死亡为一级技术医疗事故,瓦房店市某医院支付王玉死亡赔偿费人民币86000余元。

    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直到2000年9月病理中心仍一直拒绝返还王玉内脏。王乃斌被迫于2000年9月8日起诉到大连市某区人民法院。

    法庭上双方论是非

    2000年9月21日,大连市某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就在立案不久,王乃斌积郁成疾,一病不起,不能按时参加案件审理,便以书面形式向本案审判长提出了推迟开庭审理的申请,得到法院批准。一直到2002年9月4日,在王乃斌身体略有好转的情况下,案件才正式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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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代理人首先向法庭陈述了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并先后向法庭出示了死者王玉的病理检验报告,以此证明被告病理中心对死者王玉进行解剖及化验;出示了证人曲学信等人的集体证言,证明病理中心在解剖尸体后用一个塑料桶将死者的内脏取走;出示了证人王正文的证言,证明在对死者进行解剖前,被告病理中心曾承诺只对死者进行切片化验,而不取走死者的内脏器官。

    针对原告陈述的诉讼事实和出示的证人证言,被告病理中心承认是他们的工作人员取走了王玉的内脏。但辩解说,他们根本没有人向原告承诺过只做切片检验,而且只做切片检验也根本不可能达到确定死因的目的。随后又当庭出示了卫生部颁发的《解剖尸体规则》(简称《解剖规则》)和1993年9月28日卫生部对“关于处理尸解脏器标本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简称《复函》),以及1999年6月8日卫生部下发的《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尸体解剖留取部分器官问题的紧急请示》的批复,并当庭宣读了《解剖规则》中第7条关于“凡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的尸体,可以留取部分组织或器官作为诊断及研究之用”和《复函》中关于今后对被解剖者的脏器标本处理仍应遵循《解剖规则》第7条执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以此证明病理中心取走死者脏器及解剖后填充纱布都是有法可依和合乎法定工作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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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法庭辩论,合议庭进行评议。法院认为,被告在诉讼期间向法庭提供了卫生部颁发的《解剖规则》,证明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王玉心肝肺等脏器及赔偿停尸费损失1万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解剖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当庭判决驳回王乃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王乃斌负担。

    二审老汉终于胜诉

    一审判决后,王乃斌不服,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打赢这场官司,王乃斌老汉自学法律,阅读了大量法律书籍,这次他自己亲自动手写了上诉状。他在上诉状中请求终审法院依法改判,并阐明两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缺乏证据支持。王乃斌认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上诉人病理中心“1998年10月30日出具病理剖检诊断报告,但取走的器官未予返还”这一事实,本身就肯定了死者亲属在处理尸体上享有的特殊权利———处分权,这一权利具有排他性。而在一审时病理中心提供的所有证据中没有任何死者亲属同意病理中心取走死者内脏,并可以不还的证据。在尸检申请书中原告也仅仅是同意尸检,而且申请书的注意事项中也没有明确告知尸检需要以牺牲死者的全部内脏为代价。(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他认为,尸体作为特殊的物,在人死后其所有权应为其近亲属取得。而《解剖规则》规定病理解剖的尸体可以留取部分组织和器官,这一单方面处分他人所有物的做法,是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71条、第75条规定相抵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法通则》作为基本法,其效力远远大于作为行政规章的《解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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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辩论时,王乃斌除了向法庭陈述了上诉状中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外,还针对病理中心提供的《复函》中的有关规定,认为《复函》回答的只是如何保护和保存器官及标本,并没有说明通过什么方式和方法取得脏器,《复函》并不适用本案。

    病理中心在辩论时除了坚持一审时的辩论意见外,又说,他们之所以保留死者王玉的脏器,主要是为了作为以后发生纠纷时的法律依据和作为复查的资料,因此,不能归还给任何一方。根据《解剖规则》的规定,对脏器的处理权也不在医患双方,而在病理中心。此外,按照国家规定尸体必须在48小时内火化,而王乃斌却将王玉的尸体一直冷藏到现在,这与病理中心没有关系。

    开庭审理后,合议庭成员为了确保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查阅了大量的有关审判资料、文件规定以及有关判例,认真分析研究,并经过多次反复评议认为,公民死亡后其尸体应由死者家属负责处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处理。为查明王玉死亡原因,病理中心受委托解剖尸体,解剖后应将提取之脏器返还给死者家属。病理中心辩称为以后复查或为医疗纠纷之用而拒绝返还没有道理。《解剖规则》虽有“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的尸体,可以留取部分组织或器官作为诊断或研究之用”的规定,但本案尸检报告作出后,各方并无异议,病理中心应返还取走的脏器标本并赔偿尸体冷藏费用。据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撤销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一审判决;(二)大连某病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死者王玉的内脏标本,如不能返还,赔偿王乃斌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三)病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王乃斌冷藏王玉尸体费人民币1万元。,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