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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86840
辽宁省提升药品连锁零售门槛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0月26日 中国医药网
     日前,辽宁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辽宁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本规定自9月1日起执行。此次规定与从前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连锁药店门店数的规定。据了解,按照以前的标准,10个经营门店就可以开连锁药店。而新标准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门店构成,且其直接经营的门店须达20个以上,且所有门店均已经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还要求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此标准适用于新开连锁药店,在此之前就已开业的连锁药店按照原标准执行。据介绍,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并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另外,新标准明确规定,从事药品治疗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在职岗,不得兼职。(转摘自“中国医药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