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政策法规 > 药政类 > 进出口
编号:173724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口医疗器械市内作价问题的批复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8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1078802

    【标题】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口医疗器械市内作价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 880528

    【实施日期】 88052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药品监督管理

    【文号】

    【名称】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口医疗器械市内作价问题的批复

    【题注】

    全文

    北京市医药总公司:

    你公司(88)京医药总财字第18号“关于修订从朝鲜、罗马尼亚等国进口医疗器械市内作价办法的请示”悉。经研究,鉴于这类商品检验时间长,资金周转慢,费用大等实际情况。同意二级站直接销售给用户的进口医疗器械的供应价格。在口岸站调拨价基础上,加实际运杂费后,加综合差率8—10%制定。二级站调三级的医疗器械仍按国药供字(87)第476号通知规定执行即:“在口岸站调拨价基础上,加实际运杂费后,再加综合差率5%左右制定调拨价”。

    特此批复。,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