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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命名 不能革了中成药的“性”和“命”
http://www.100md.com 2017年3月8日 中国中医药报第4645期
     监管部门必须时刻铭记在心的,首先是任何监管规范或法规都必须服务于政府行政监管的最终目标,那就是促进相关产业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这也是衡量和评判监管部门工作立场、能力和态度的重要标准。

    有人名在内的中成药多数以发明人姓名命名,彰显了对发明人权益的尊重;中成药在命名中含有地名,则是由于中成药从药材开始就讲究“因时、因地、因人”;把企业名作为中成药药名的一部分,实质上是以企业的信誉作为药品工艺和品质的背书,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选择依据。

    对中成药命名不应该以西医西药为标准来进行,否则,“改姓换名”的结果就有可能把中成药的“性”(药的性味特点)和“命”(口碑、市场份额)都给改掉了。

    1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引发较大社会关注。此文件如果真正付诸实施,极可能对民族医药行业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因而必须引起有关部门和相关业界足够的重视。

    中成药是以中药材为原料,经炮制加工制成不同剂型的成品,是我国历代中医药学家经过千百年医药实践创造、总结的有效方剂的精华。在长期历史变迁中,受我国民族传统讲求正本清源、重视知识技能接续传承关系的影响,以及中医药天人合一等基本原理的影响,中成药命名往往把发明人、产地、君药名、主治、制作工艺等相关因素考虑在内。不少中成药经历了长时间的实践检验,其药品名已经是被老百姓广泛认同的“金字招牌”,成为医药界行医用药和民众寻医问药的辨识依据。

    当然,医药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来,各类企业为最大限度地获取商业利益,其广告宣传夸大其词的情况并不罕见。但这种情况在各行各业,甚至在各个地区都普遍存在,并非仅仅在中成药领域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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