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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才是真死亡 不可逆也非“植物人”
http://www.100md.com 2015年10月26日 中国妇女报
     过去,人们一直把“心跳停止”和“呼吸消失”作为死亡的标准。但随着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但是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都无法挽救。因此,对于虽有心跳但无自主呼吸,脑功能已永久性丧失,最终必致死亡的病人,医学上称之为脑死亡。人一旦脑死亡就是不可逆的,而且脑死亡也并不等同于“植物人”。如果患者已经脑死亡,却由于医疗科技的介入还维持着生存的假象,对患者家属来说,不仅是情感上的折磨,还有经济上的沉重负担。出于对生命的尊重,越来越多的国家已在临床中执行脑死亡的标准,并对脑死亡进行了立法,以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我国每年为此浪费的医疗费用就高达数亿元。此外,脑死亡立法还有助于器官移植,专家呼吁我国亟须加快脑死亡立法进程。

    ■ 念壁

    近日,美国NBA球星拉玛尔·奥多姆晕倒住院的消息受到关注。此前有消息称,奥多姆由于昏迷时间太长,可能导致脑死亡。在经历了新一轮治疗后,一度生命垂危的奥多姆的心脏和呼吸功能开始恢复,虽然尚未脱离危险,但已缓慢好转。关于奥多姆是否脑死亡的消息,再次引发了人们对脑死亡这一至今仍争论不休的医疗难题的再度关注。

    脑死亡是真正意义上的死亡

    临床上对于虽有心跳但无自主呼吸,脑功能已永久性丧失,最终必致死亡的病人,称之为脑死亡。1973年,第八届国际脑波临床神经生理学会将脑死亡定义为:包括小脑、脑干,直至第一延髓的全脑机能不可逆转的丧失。尽管脑死亡患者的其他脏器机能尚可以人工呼吸、药物疗法、输液、电解质补充而得以维持,但这种状态并不能持续长久,一般脑机能丧失后1~5日内,心脏跳动也随之停止。

    1959年,法国学者莫拉雷和古隆在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上首次提出“昏迷过度”的概念,1966年国际医学界正式提出“脑死亡”的概念。科学家们认为,主宰人体的脑神经细胞是一类高度分化的终末细胞,死亡后恢复和再生的可能性极小。当脑神经细胞的死亡数量达到或超过一定极限时,人的感知、思维、意识以及自主活动和基本生命中枢的功能将永久丧失。

    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一个由14名教授组成的脑死亡审查特别委员会第一次提出了脑死亡诊断标准(即通常的“哈佛标准”),这是目前判断脑死亡的最权威标准。“哈佛标准”对脑死亡的诊断主要有5点:1.深昏迷,对任何刺激无反应;2.自主呼吸停止;3.脑干反射全部消失;4.阿托品实验阴性;5.脑电图呈等电位。上述标准中1-3项为必备条件,且在严密观察和反复监测下判定(至少持续24小时),并排除中枢抑制药、肌肉松弛剂、毒物和低温因素的影响。

    脑死亡是不可逆无法恢复的

    人脑是由延髓、脑桥、中脑、小脑、间脑和端脑等6个部分组成,延髓、脑桥和中脑合称脑干。人体的呼吸中枢位于脑干,因此脑干功能受损会直接导致呼吸功能停止。人体一些部位的细胞在受到伤害后可以通过再生来恢复功能,但神经细胞一旦坏死就难于再生。人体内很多细胞都是有生命周期的,比如红细胞周期是120天,白细胞周期是20天,皮肤细胞周期是28天。但是神经细胞不一样,在人发育成熟之后,神经细胞就跟人一辈子了,只会慢慢减少,不会增加,也就是死一个少一个。而所谓的脑死亡,就是大脑中神经细胞因为各种原因(缺氧最常见,其次损伤、中毒等)死光了,这时候人也就死了。因为大脑中的神经细胞不能复生,所以在脑死亡的定义下,人也不能复生。

    过去,人们一直把“心跳停止”和“呼吸消失”作为死亡的标准。但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但是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都无法挽救。因此,与心脏死亡相比,脑死亡显得更为科学,对死亡的判断标准更加可靠和规范。

    脑死亡并不等于“植物人”

    “植物人”和“脑死亡”确实是一对容易被混淆的概念。“植物人”即“植物状态”,是指患者对其自身和周围的环境完全缺乏意识,但他们还存在着部分觉醒状态。“植物人”还存在吮吸、咀嚼和吞咽等原始反射以及自发性或反射性睁眼、自哭自笑、反射性躲避疼痛等基本反射,但他们不能和外界交流。

    植物人与脑死亡患者的区别在于:“植物人”的脑干是活着的,因此通常不需要呼吸机的维持,家属可以把患者带回家自行照顾;而脑死亡患者却只能靠呼吸机来维持“活着”的假象,为了维持这种假象,脑死亡患者需要每天花掉几千甚至上万元的医疗费。

    另外,“植物人”即使在床上一躺几年甚至十几年,但他仍然存在醒来的可能,但脑死亡患者却没有恢复的可能。

    脑死亡立法是为了更尊重生命

    半个多世纪以来,脑死亡立法之路一直备受医学界、伦理学界和法学界的关注,出于对生命的尊重,越来越多的国家已在临床中执行脑死亡的标准,并对脑死亡进行了立法,以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

    如果患者已经死亡,却由于科技的介入维持着生存的假象,对患者家属来说,不仅是情感上的折磨,还有经济上的沉重负担。即便家属在经济上能够承担,但这实质上也浪费了整个社会的医疗资源,如果把这部分医疗资源用于那些可以拯救的患者会更有意义。

    此外,从医疗资源的角度来说,脑死亡立法的另一个意义在于它有助于器官移植。因为,在用仪器维持生存假象时,脑死亡患者体内的各个器官都在不可逆转地走向衰竭,等到传统意义上的死亡时,他的器官已经不能用于移植了。如果没有脑死亡立法,那患者生前签署的器官捐献协议就会变成一张废纸,就算家属同意,医生也不能从脑死亡患者身上摘取器官进行移植,因为在法律上,患者还活着。

    芬兰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法律的形式承认脑死亡的国家。1971年芬兰法律明确指出,当大脑维持生命的功能不可逆丧失时,即意味着患者的死亡,而不论心脏是否还在跳动。目前,直接以立法形式承认脑死亡的国家还有美国、德国、罗马尼亚和印度等13个国家;虽未制定正式的法律条文,但临床实践中已承认脑死亡状态,并以此作为宣布死亡依据的有比利时、新西兰、韩国、泰国等35个国家。在上述国家,患者一旦被认定脑死亡,即宣告死亡,停止医疗。

    我国亟须加快脑死亡立法

    在国际上,脑死亡立法是一个趋势。相比之下,我国除台湾、香港地区以外,迄今尚无脑死亡法规的正式文本。我国从1980年到现在,对脑死亡立法有过几次比较大的讨论,但一直没有确立相关的法律。在我国,只有心脏死亡才被视为死亡,脑死亡患者只要家属不放弃,医院会继续用呼吸机及药物维持其生命迹象,直到病人心肺器官都衰竭而死。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要用世界上1%的卫生资源为22%的人口服务,丝毫不能浪费。但是目前中国没有脑死亡立法,脑死亡概念得不到承认,因而医生不能宣布脑死亡者去世,家属也不认为脑死亡者已亡故。结果,脑死亡后毫无意义的“抢救”和其他一切安慰性的医疗活动,给病人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财力负担,也给国民经济及卫生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费。据估计,我国每年为此支出的医疗费用高达数亿元。

    由于脑死亡的概念目前没有得到我国法律认可,我国器官移植手术的器官都来源于心脏死亡者的尸体供体。这类供体的主要缺陷是血液循环停止时间太久,器官因缺血时间过长而容易受到严重损伤,移植成功的概率较小。如果有脑死亡立法,更多的垂危病人将会因此获得重生机会。我国卫生改革和社会发展的现实也迫切呼唤脑死亡立法,相信脑死亡也最终会为大众所接受,并在医学领域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