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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神药品的几点认识
http://www.100md.com 2012年6月20日 中国医药报 2012.06.20
     □ 张友干

    作为实行特殊管理办法药品中的精神药品,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本文仅讨论精神药品与麻醉药品的共同特点与区别,精神药品分类的根本原则,精神药品的登记,精神药品的适应证,以及精神药品与限剧药的关系。

    精神药品与麻醉药品的区别

    精神药品与麻醉药品的共同特点是都具有产生依赖性的潜力,这是国家将它们列为实行特殊管理办法药品和每张处方最大量药品的根本原因;二者不同的是,精神药品产生依赖性的潜力比麻醉药品产生依赖性的潜力弱。精神药品与麻醉药品都属于药事管理学上的概念。

    精神药品的分类原则

    如上所述,精神药品是具有产生依赖性潜力的药品。但是,有的品种产生依赖性的潜力强,有的品种产生依赖性的潜力弱。国家将产生依赖性潜力强的精神药品品种列为第一类,将产生依赖性潜力弱的列为第二类。所以,产生依赖性潜力的强与弱是划分第一类品种与第二类品种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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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药品的登记

    到目前为止,医疗机构只对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了专册登记制度,对第二类精神药品未实行专册登记制度。笔者认为,既然第一类精神药品与第二类精神药品均被列为每张处方最大量药品,那么对第一类精神药品与第二类精神药品均应实行专册登记制度。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国家及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有明确的规定,即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进行专册登记);二是只有通过专册登记才能避免为患者提前、超量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

    对精神药品的使用规定

    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中都有阿片类药,精神药品中的阿片类药品种有丁丙诺啡、纳布啡、布托啡诺、喷他佐辛等。国家对麻醉药品中的阿片类药使用有明确的规定,具体体现在《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即阿片类药无理想标准用药剂量,存在明显个体差异,能使疼痛得到缓解的剂量即是正确的剂量;晚期癌症长期使用阿片类镇痛药,无极量限制,即应根据个体对阿片类镇痛药的耐受程度决定用药剂量。而目前国家对精神药品中的阿片类药使用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只能按照对精神药品的使用规定使用。对精神药品的使用规定中,特别是对精神药品中第二类的使用规定,没有专门针对阿片类药的使用规定,进而直接影响了对精神药品中阿片类药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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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目前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控(缓)释制剂用于癌症患者作出了每张处方可以开15日常用量的规定,但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控(缓)释制剂用于癌症患者没有作出每张处方可以开15日常用量的规定。

    理论上,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应比对精神药品的管理严,对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应比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严。而事实中,精神药品中的阿片类药使用却没有像麻醉药品中的阿片类药使用作出一样的规定;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控(缓)释制剂用于癌症患者没有像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控(缓)释制剂用于癌症患者使用作出一样的规定。因此,笔者建议对精神药品中的阿片类药使用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控(缓)释制剂用于癌症患者,也像对麻醉药品中的阿片类药使用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控(缓)释制剂用于癌症患者使用一样作出相应的规定。

    精神药品与限剧药的关系

    精神药品与限剧药(限制性剧药)属于同一性质的药品,系我国不同时期的称谓。精神药品是1984年9月20日(《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后的名称,限剧药是1988年12月27日(《医疗用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以前的名称,即现在的精神药品名称取代了过去的限剧药名称。

    从1984年我国第一部《药品管理法》首次出现精神药品这一名称至今已近30年时间了,笔者认为对其认识、使用、管理应该到了正确、合理、规范的时候了,这样才能达到既满足患者使用,又避免流入非法渠道的目标。

    (作者单位:湖北省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