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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保护品种改进提高需常态化 ——专家提出促进提高基本思路
http://www.100md.com 2012年1月10日 中国医药报 2012.01.10
     ——专家提出促进提高基本思路

    □ 本报记者 陈 铮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司和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保办)在北京共同主办了“促进中药保护品种改进提高研讨会”。本报记者在同与会企业代表、专家交流时发现,中药品种保护工作开展以来,虽然促进了中药质量的明显提高,在保护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许多生产企业却忽视对受保护的品种进行改进提高,使这些品种逐渐失去临床优势,甚至不能适应新药品标准的要求。某参加研讨会的企业代表也表示,自己所在企业拥有的受保护品种保护期即将结束。在保护期内,企业并没有开展对该品种的继续研究,也未对品种的工艺进行任何改进尝试。

    就此,记者采访了中保办副主任张晶和中保办中药保护二处处长陈广耀,两位专家均表示,《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已从2009年开始实施,促进受保护品种改进提高的理念已经贯穿《指导原则》全文,只是部分生产企业并未认真学习和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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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晶介绍说,在《指导原则》起草阶段,促进受保护品种改进提高的理念便引起了参与专家们的一致关注。当时,生产企业的普遍观点是,受保护的品种基本上都是安全有效的老品种,没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或进行改进;也有部分企业认为保护期有限,主要精力应放在利用保护期促进营销,没有必要去关注品种本身。这直接导致了受保护品种继续研究和改进提高工作严重滞后。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许多已经受保护多年的老品种,至今其不良反应仍然“尚不明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指导原则》已经将促进受保护品种的改进提高作为一个重要理念而贯穿始终。

    张晶表示,制定《指导原则》的目的,包括提高技术门槛,是为了达到鼓励创新、促进提高。最显著的一点,是《指导原则》对提前终止保护情形作出了规定。《指导原则》规定,除保护品种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注销;累计2年不缴纳保护品种年费等情形之外,未按照规定完成改进提高工作的品种也将被提前终止保护。

    《指导原则》对于申请保护的品种,则着重强调其必须有“改进”、“优势”。如申请一级保护的要求相比《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显著提高,规定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是指对某一疾病在治疗效果上能取得重大突破性进展;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其疗效应明显优于现有治疗方法。申请二级保护的品种,也规定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是指能突出中医辨证用药理法特色,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优势;或对主治疾病、证候或症状的疗效优于同类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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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申请初次保护时,《指导原则》要求生产企业提供改进提高方案。申请企业应提出在保护期内对品种改进提高计划及实施的详细步骤。如进一步完善生产过程控制,提高完善质量标准,加强基础和临床研究,完善药品说明书等。同时还要求生产企业进一步研究生产全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及技术参数,完善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进行质量标准提高和完善研究,增强检测项目的专属性,研究建立与功能主治及安全性相关的检测指标,并按国家药品标准修订程序完成标准修订工作;进一步开展临床和基础研究,进行更大范围的临床观察,完善使用说明书,指导药物合理应用。如应针对品种特点和现有研究资料的不足,明确主治范围、药物相互作用、特殊人群的应用、安全性评价、量效关系、作用机理、药物的体内过程、不良反应、使用禁忌、注意事项等。

    在生产企业提出延长保护期申请时,《指导原则》也要求延长保护期的品种在临床、药理毒理、药学等方面应较保护前有明显改进与提高,如生产用药材和饮片基原明确、产地固定,工艺参数明确,过程控制严格,质量标准可控完善,主治范围确切,药品说明书完善等。对有效成分和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其量-效关系、作用机理和体内代谢过程应基本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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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进提高的理念贯穿《指导原则》

    促进改进提高工作将常态化

    陈广耀介绍说,按照《指导原则》的要求,中保办已经确定了进一步促进中药保护品种改进提高工作的主要方式:加强审评管理,提高技术要求;加强督导检查,完善日常工作;加强示范引导,促进深入提高。

    陈广耀解释说,在加强审评管理,提高技术要求方面,中保办要求产品的质量控制指标应达到现行版药典的最高要求。详细来说,一是达到目前同类产品中质量控制指标的最高要求,二是主要成分都应有相应的质量控制指标。对于标准欠完善的品种,一是完善提高以后再给予保护,二是限期完成改进提高工作。具体如改进含量测定方法、增加主要药味的专属性控制等,一般都是在保护前完成。

    在加强审评管理,提高技术要求方面,中保办针对品种特点,提出个性化的改进意见与要求。要求委员在审评过程中,对同意保护的品种,根据品种的具体特点,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对促进品种提高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以利于企业在保护期内落实有关改进提高工作。如有的品种要求研究建立特征图谱,有的品种建议开展循证医学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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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加强督导检查,完善日常工作方面,为进一步促进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内的改进提高,实现中药品种的动态保护,中保办准备每年抽查一部分品种,如重点选择有明确改进提高工作时限要求的品种,了解一些企业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同时将从督导检查计划的制定、督导检查品种的选取、督导小组的组成、督导检查的方法和措施等方面进行细化和明确,以保证保护期内品种督导检查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中保办还将采取措施,对于获得保护后3年内未启动任何改进提高工作的,发函要求限期开展有关工作;对于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若没有按时限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则按提前终止保护办理。

    在加强示范引导,促进深入提高方面,为了发挥中药保护品种在中药产业中的“风向标”作用,真正培育出一批中药行业的“精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司特批专项资金,要求中保办开展“促进中药保护品种改进提高工作”,根据相关要求,先行对部分中药保护品种进行试点,开展示范性的深入研究工作,以便总结经验,探讨形成促进中药保护品种改进提高的工作机制。拟从药材资源和基源、工艺完善、质量标准提高、药理毒理、临床及机理研究等5个方面,分别遴选部分品种组织开展研究提高工作。试点的品种要求为近几年公告的中药保护品种;具有一定的市场规模;属于企业的主要生产品种;企业具有较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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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晶介绍说,今后,促进中药保护品种的改进提高工作将作为中药品种保护的常态工作,中保办准备每年就此工作开展一次保护品种生产企业改进提高研究成果交流会。并把保护品种在每年的改进提高工作,作为中保办每年年终汇报的主要内容,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全面系统的专项汇报,切实体现中药品种保护工作对中药行业发展所起到的促进提高作用。

    张晶还表示,今后对于改进提高显著的品种,中保办将采取措施予以鼓励,包括向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反映;对这类品种开展的深入改进工作给予重点关注;建议将上市后对品种改进提高工作投入的资金纳入成本预算,在医保目录、基本药物目录、招标采购、包装标示等方面给予适当政策支持。优先从中药品种保护方面制定鼓励措施,细化延长保护的具体条款,对某些方面做出显著提高的品种予以延长保护期等。

    张晶希望,在中保办的严格要求和积极鼓励下,能有更多的企业关注并执行好中药保护品种的改进提高工作,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受保护品种的内在品质,保证百姓用药安全有效,生产企业也可以借此机会将自己的产品“精品化”。这样即便保护期结束,“精品化”的、有优势的品种在市场上,仍旧会保持其强大的竞争力。,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