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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392033
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
http://www.100md.com 2011年3月1日
     (1997年4月2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2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2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发挥中医在医疗卫生保健事业中的作用,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医疗(包括预防、康复、保健)、教育、科研等活动。

    第三条中医是国家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中医事业应当继承和发挥中医药学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事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中医事业。省、市(地)、县(市、区)中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工作。

    省、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中医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中医管理机构;未设置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中医专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计划、财政、人事、劳动、教育、科技、医药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中医发展工作。

    第二章保障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将发展中医事业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逐步健全和完善中医医疗、教育、科研、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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