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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方管理的两个建议 张友干 湖北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http://www.100md.com 2008年9月11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993期
     每张处方最大量是对特殊管理药品在使用环节进行管理的一个重要措施之一。处方最大量最初出现在国务院于1987年11月28日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即“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管理规定的更新,在现在执行的规定中,每张处方最大量出现了两个未统一。

    一、对处方的定语未统一。对处方的定语现有三种,按时间的先后依次为“每次处方”、“单张处方”、“每张处方”。“每次处方”出现在国务院于1988年12月27日发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即“‘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单张处方”出现在国务院于2005年8月26日发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即“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每张处方”出现在卫生部于2007年2月14日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即“‘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每次处方”、“单张处方”、“每张处方”三者,虽然含义相近,表达的意思相同,但给人的印象是很乱。

    二、对处方的单位未统一。对处方的单位名称现有四种,按时间的先后依次为“极量”、“剂量”、“最大剂量”、“常用量”。“极量”出现在国务院于1988年12月27日发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即“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剂量”出现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于2000年4月4日发布的《枸橼酸西地拉非管理暂行规定》三中,即“每次处方量不得超过1个月‘剂量’”;“最大剂量”出现在国务院于2005年8月26日发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即“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常用量”出现在卫生部于2007年2月14日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如第二十四条中的“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剂量”、“常用量”、“极量”、“最大剂量”四者之间,“极量”与“最大剂量”都是指“可以使用的最大剂量”;“常用量”是指“能产生疗效的剂量”;“剂量”是指“使用药物的数量”,包括“常用量”、“极量”与“最大剂量”。由此可知,将“剂量”、“常用量”、“极量”、“最大剂量”四者分别作为处方量的单位,难以达到加强处方量管理的目的,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对“剂量”无法确定,因其含“常用量”与“极量”。

    建议,用“每张”作为处方的定语,因最初和最后用的定语都是“每张”;用“常用量”作为处方量的单位,如前所述药品“剂量”包括“常用量”、“极量”与“最大剂量”,药品“极量”的数据在法定文献中收载极少,药品“最大剂量”的数据在法定文献中几乎没有收载,只有药品“常用量”的数据在法定文献中广泛收载。,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