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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就应重罚重赏(焦点热评)
http://www.100md.com 2007年8月7日 《生命时报》 2007.08.07
     食品安,天下方安。日前,国务院成立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出台“特别规定”:生产企业有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

    此前,北京市也紧急出台了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两大“亮点”引人注目:一为“重罚”——对不合格食品实行召回制,最高可罚50万元;二是“重赏”——市民举报问题食品,奖励上限从1万提至5万元。

    食品安全人命关天,政府有必要“为公众怀疑一切”,就应该重罚与重赏。因为食品安全,本质上并不是高难度的技术问题,而是政府制度监管与企业诚信守法问题。召回制也好,直接罚款也罢,只有通过这样的“重罚”,才能大幅提高企业的失信成本,使失信之成本大于失信之收益,方能让其不去一门心思走邪道。

    说到重赏,也有必要强调一下,我们赏的是举报者,而不是优质食品生产企业。因为作为企业,就应该有生产优质产品的义务,只要遵循了这个原则,市场定会给予他们最重之“赏”。但举报问题的群众就不一样了。凡举报都要冒风险,所以“重赏”是应该和必要的,而且还应给举报者提供事后的各种安全保障。

    不过,话说回来,先“有奖”再“举报”,终究不是长久之计;“没有奖”也“必报”,才是理想状态。百姓知情,就有举报的责任,因为举报是保护自己权益的举动。

    在国外,公民的责任意识相对强一些:他们都习惯了举报,不是冲着奖励而去;他们更习惯了打官司,如果食品导致了人身伤害,那是非把企业告上法庭不可的,而且索赔往往都很高。比如,在美国,消费者不但起诉厂家,还可以告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监管不力。

    如此看来,我们的“重罚重赏”,还是食品安全严格监管初始阶段之举,须持之以恒并完善各种监督“管道”,直到重罚重赏真正失去对象了,我们的食品安全方能进入让消费者放心的文明形态。

    (作者为《都市快报》首席评论员), 百拇医药(徐迅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