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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9063
国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法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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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卫生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我国第一部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行政法规已颁布实施愈十年时间。在

    此期间,卫生部和各省市自治区还相继发布了一些相关的规章和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也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医疗事故争议案件

    的司法解释。为方便读者全面了解这些内容,现分两次综合介绍如下。

    1、《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

    我国第一部且是唯一一部现行有效的有关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是处理医

    疗事故所应依据的基本法规和指南。《办法》分总则、医疗事故的分类与

    等级、处理程序、技术鉴定及处理几个部分。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

    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

    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情形,并列举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况。

    规定设立二级(直辖市)或三级(各省、自治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

    会,病员及家属不服鉴定结论时,可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医疗单位应给予病员或家属一

    次性经济补偿,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办法》的实

    施细则和具体补偿标准。

    2、《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1988年5月10日卫

    生部发布)该《说明》是针对各地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出现的

    几个问题而制定的解释性文件。《说明》首先进行一步解释了医疗事故

    的概念,详细列举了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的五个条件及其相互关系,尔

    后说明了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说明》要求医疗单位和病员及其家属应尽量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只有

    在双方协商无果再提请鉴定。《说明》采用了较大的篇幅对医疗事故的

    时鉴定程序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明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

    员会不能做为诉讼对象。《说明》还阐述了尸检的重要意义,规定了病历的

    保管和查阅方法。

    3、《关于对湖南省临武县卫生局【关于医疗事故处理中几个问题的请

    示】的答复》(卫生部1990年10月12日)

    主要内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仅承担对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

    作;当事人既不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拒不执行医疗事故

    处理决定的,做出处理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医

    疗事故处理办法》只适用于业经卫生行政部门确认资格的合法医务人员在

    正常工作中所发生的医疗事故,无证行医者在非法行医中发生医疗事故,造成就诊者伤亡、残疾的,受害者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1988年3月30日卫生部发布)

    该标准根据“必须以直接造成病人损害的程度为依据认定医疗事故的级

    别”为原则,将医疗事故分为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甲、乙两

    等)和三级医疗事故(甲、乙两等),详细列举了其相应的构成要件。,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