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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5405
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2月8日 林琳护理网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3月15日职改字[1986]第20号批准发布

    为了正确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专业技术聘任制度的文件依据

    1、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

    2、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本实施意见。

    3、卫生部关于《中医药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试行)》、(85)卫人字第86《关于对六十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和(85)卫中司字第59号关于《中西医结合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试行)》等有关文件。

    4、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文件的原则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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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凡过去由卫生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卫生技术职称评定的规定,即行废止。

    二、评审组织及评审办法。

    1、评审组织包括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议组。评审组织成员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可以连任。

    2、评审组织成员必须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担任较高专业职务或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

    3、各级职务评审委员一般由11-15%人组成。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议组,一般由5人以上具有高级职务者组成,其中正职高级职务者不少于半数。人数不足的单位可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评审组织,也可委托外单位评审组织负责评审。

    4、高级职务需先经学科(专业)评议,经无记名投票,不少于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后方可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并提出评审意见。各级职务评审委员会须有不少于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出席,方可召开评审会议。在经过认真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须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才可承认其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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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聘任和任命

    1、卫生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单位可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

    2、实行聘任制的单位,由行政领导向被聘任的卫生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实行任命制的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卫生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

    3、卫生技术职务任职期限,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4、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四、关于任职基本条件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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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卫生技术队伍的实际情况和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和使用人才,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其它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对县及县以下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药、民族医药及从事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等现场工作为主的卫生技术人员,其任职条件应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可适当放宽对外文、论文的要求;大学专科毕业工作2年(含见习期),具有《试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作能力,可以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

    五、其它

    关于“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兼任职务的问题”、“已获得职称人员的安排”、“待聘人员的安排和待遇”、“待聘高级职务的设置”、“离休、退休问题”等,请遵照国发[1986]2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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